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8〕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7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政府签订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包括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