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财建〔2017〕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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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58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丽水市本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达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丽水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交通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养护专项经费、交通发展(含项目前期费用)专项经费和公共交通补贴专项经费等。其中省级财政下达资金,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使用。
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和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预算全过程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本级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