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4]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有效期至2019-6-1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 内政发[2012]88号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低税率、减半征税、减免地方分享部分)、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无需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含核定征收企业),应真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