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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二)明确市级部门分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征收、置换等相关工作,协调各区按照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推进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分类实施工作。

市文物部门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相应资金,指导区财政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制定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

(三)落实区政府职责。区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开展风貌评估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并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范围内居住困难的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措施。区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推进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督促和管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三、建立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制度

对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实行风貌评估、实施计划和实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风貌评估和实施计划。风貌评估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明确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模式、适用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安排。区政府应当将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至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二)实施监管。实施监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评估考核。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认定,经综合平衡,形成本市风貌保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推进情况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四、完善历史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