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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舟建委〔2012〕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岱山县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函[2010]87号)精神,我市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较好的使用经验和效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科技进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范围内按步骤推进“禁现”工作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充分认识到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的重要性,鼓励现阶段的在建工程积极使用预拌砂浆。

2013年1月1日起,舟山市本岛区域(包括朱家尖)内新开工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4年1月1日起,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具备预拌砂浆运输条件的所有新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严格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

按照“禁现”工作步骤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在相关审批或备案等手续中应予以明确:

1.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监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时必须明确使用预拌砂浆。

2.设计单位应在新建工程的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3.建设单位在实施招标时必须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招标文件。

4.住建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预拌砂浆的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