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医保〔2023〕7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医保中心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协议管理工作,提高长护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23〕18号)、《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镇医保〔2023〕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护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我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护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2. 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本市实际运行3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申请定点的地址、护理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且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3. 明确机构管理部门、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构内长护险服务综合管理;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从业资格,或具有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人社、医保、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的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 应配专职护理服务人员不低于10名,其中具有医护背景人员不低于3名,护理服务人员年龄须在 60周岁以下;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符合劳动年龄段的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财务、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设施设置。
6. 配备符合我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并配有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二)其他条件
1. 医疗机构。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执业标准,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含设立独立护理病区的护理院、医院等医疗机构;护理区床位不少于20张。
2.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机构内部应设立独立的护理服务区域,配备相应设备和设施,护理区床位不少于30张。
3. 上门护理机构。
(1)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持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工商登记的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
(2)应具备提供居家上门助浴(热水泡澡形式)服务的能力,有配套的洗护工具及必要的器具,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化的上门助浴服务。
(3)应配备固定的经营管理用房(须划分办公区域、档案区域、展示区域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场地),经营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米。
(4)申报机构须在本区域申报注册(按照市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申报注册),且只能服务申报区域内的参保失能人员。
(5)为护理人员和护理服务对象分别购买居家服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三)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 未按规定内容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2. 被医保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2次及以上的,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3.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定点协议及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 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护理机构被解除长护险协议,未满3年的;
6. 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 护理机构的护理人员在多个区域重复申报的;
8.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
9. 自愿终止服务协议但未满原服务协议暂停期的;
10. 对上述第(二)条中第3点所明确的内容,只要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流程
(一)定点申报
符合条件的护理机构,可向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见附件1):
1.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3. 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或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4. 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收费项目及标准、护理区床位张数证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业务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工作人员名册,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机构的劳动(劳务)关系证明并提供相关资质文件、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等证书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8. 机构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清单、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
9. 申请机构和法人信用信息概况;
10. 其他规定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审核
申请机构将真实完备的书面材料提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包括社保信息系统核查、函询相关部门意见等。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经办机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一次性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上门验收
受理申请后,市及各市经办机构分别对已受理的护理机构,以现场验收形式在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15日内组织评估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验收评估,具体标准详见《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验收评估表》(见附件2),并确定拟新增的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拟新增的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将予以纳入公示名单,统一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在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日,公示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长护险护理机构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长护险定点管理。
通过公示的护理机构,需配备符合长护险信息管理、护理服务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按相关规定接入长护线信息经办平台专网,保证网络安全畅通并通过经办机构验收合格。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申请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3个月内未能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申请机构自动放弃。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
护理机构负责对新入职的护理人员,自签订劳动 (劳务)合同之日起由本机构进行长护险相关政策、服务技能等内部培训。对申请准入的护理机构,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六)签订协议
人员考核通过并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后,经办机构方可与护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涉及各市服务机构由市级经办机构授权委托各市医保经办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护理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运行管理
1.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标牌标识,并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信息,不得擅自提高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的收费标准。
2.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协助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办理申请长护险失能评估与享受待遇手续。对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认真核验其身份,做好入院评估和阶段评价等工作,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签订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除条款等。
3. 定点护理机构要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护险政策宣传和咨询,要定期组织本机构护理人员进行技能、健康护理服务的业务培训,并配合经办机构对居家接受亲情护理的参保人员家属做好相关护理技能指导工作,应建立满意度评价体系,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4. 定点护理机构有义务和责任与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参保人员的长护险管理工作。经办机构(承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护理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时,定点护理机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供护理服务资料及相关账目清单、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不予支付的费用和违约金等,按规定做好账务处理,不得作为欠费处理。
5. 定点护理机构应配合经办机构建立网络管理机制,按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整理、汇集、上报各类护理服务资料,根据需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6. 定点护理机构因关停、拆分、合并或机构性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地址、核定护理床位数、经营内容等变更的,应自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变更后的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机构地址变更、中止服务协议期满后申请恢复定点等情形,经办机构要重新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继续履行协议。定点护理机构因违规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信息变更。
7. 定点护理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信息纳入长护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8. 上门护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保障长护险服务运行安全。应为本机构护理人员和护理服务对象分别购买居家服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用于分担定点护理机构及其护理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发生意外和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9. 定点护理机构不得违规进行广告宣传或违反长护险政策的宣传,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参保人员接受上门服务或购买相关服务产品。
四、监督管理
1. 经办机构应在协议期满前对定点护理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经办机构可委托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定点护理机构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 经办机构(承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定点护理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服务协议开展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工作。
3. 失能参保人员出现病情好转、转院出院等情况时,定点护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及时办理长护险费用结算,因未及时停止待遇造成长护险基金或参保人员个人损失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附件:1.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报材料
2.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验收评估表
3.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流程图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护理机构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用黑色水笔填写或电脑制作,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有效。
二、“申请编号”由受理单位填写。
三、申请材料请按“目录”表顺序填写。
四、递交申请材料时须携带原件备查,复印件及其它材料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请材料均为A4规格并按规定顺序编制页码。
材 料 目 录
序号 |
材 料 内 容 |
页码 |
1 |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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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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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或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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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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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收费项目及标准、护理区床位张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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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业务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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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人员名册,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机构的劳动(劳务)关系证明并提供相关资质文件、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等证书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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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构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清单;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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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机构和法人信用信息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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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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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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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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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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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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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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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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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医疗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 上门护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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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供服务类型 |
入住机构护理□ 上门护理□ |
经营性质 |
营利□ 非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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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公办□ 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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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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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根据机构类型及实际情况对应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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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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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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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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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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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情况 |
服务场所性质 |
自有□ 租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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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面积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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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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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等设备数量 |
服务器_____台、PC机_____台、打印机_____台、 刷卡机_____台、扫码枪_____台、扫描仪_____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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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社保参保(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
返聘或签订劳务协议人数 |
其他(如有,须说明 人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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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
注册医生 |
共___人,其中高级职称__人;中级职称__人;初级职称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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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护士 |
共___人,其中高级职称__人;中级职称__人;初级职称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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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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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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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护理人员构成 |
养老 护理员 |
共___人,其中高级职称__人;中级职称__人;初级职称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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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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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 1.本单位自查符合镇江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条件,承诺不存在《关于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自愿承担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业务,申请成为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提供材料虚假、不真实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且3年内不再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 2.在未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镇江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期间,不得以镇江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服务,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收费项目及标准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
房间类别 |
费用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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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房间类别填写:单人间、双人间、四人间等。
费用类别填写: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等。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上门护理机构服务站点情况表
(上门护理机构填写)
序号 |
站点名称 |
地址 |
行政区划 |
站点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已开展 服务人数 |
卫生技术人员 人数 |
护理人员 人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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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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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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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区划请按照镇江市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顺序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册
(医护资质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执业类别 |
职称 (高、中、初) |
执业证书 编号 |
执业证 有效期 |
合同 有效期 |
手机号码 |
聘用合同 起始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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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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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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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名册应包括所有参与长护险工作的医护资质人员。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镇江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册
(护理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周岁) |
身份证号 |
护理员 证书编号 |
健康证 有效期 |
合同类型 |
合同有效期 |
联系电话 |
商业保险 有效期 |
服务类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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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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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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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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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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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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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 名册包括所有参与长护险工作的护理人员名单。
2. 合同类型:固定期、无固定期;服务类别:医疗机构护理、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居家上门护理。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镇江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人员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部门 |
专职或兼职 |
主要职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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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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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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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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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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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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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名册应包括所有参与长护险工作的管理人员、信息系统管理等人员。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镇江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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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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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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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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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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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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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验收评估表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
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结果 |
机构建设 |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执业标准,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在本地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
1.是否在本地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2.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和执业标准:是□ 否□ 3.是否正式运营3个月及以上:是□ 否□ |
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
1.是否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处罚记录: 是□ 否□ 2.是否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处罚记录: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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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定点的地址、护理服务等内容与所持执业资质证件一致; |
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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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从申请之日起,服务场所使用权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 |
1.是否有区域划分:护理专区□ 办公区域□ 档案区域□ 其他区域设施: 2.服务场所使用权是否符合有效期限: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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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财务、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设施配置,并在经营场地公开展示; |
1.是否公开展示相应规章制度: 是□ 否□ 2.是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 否□ |
档案管理 |
有专人负责档案存放及归档,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区域; |
1.是否专人负责档案:是□ 否□ 2.是否设立档案存放区域:是□ 否□ |
信息系统 |
配备符合我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并配有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
1.是否配置相应信息系统硬件设施:是□ 否□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是□ 否□ |
硬件设施 |
机构内部应设立独立的护理病区,护理区床位≥20张(医疗机构)、或≥30张(养老服务机构); |
是否设立独立的护理病区:是□ 否□ 护理区床位: 张 医疗病床: 张 |
劳动关系 |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
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 否□ 2.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是□ 否□ |
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1.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 否□ 2.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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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明确机构管理部门、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构内长护险服务综合管理; |
机构是否配备部门专职管理人员:是□ 否□ |
实际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人数≥10人,其中具有医护背景人员≥3人; |
专职护理服务人员: 人, 其中医护背景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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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年龄≤60周岁; |
是否所有护理人员年龄均≤60周岁: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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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
所有护理人员具有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人社、医保、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的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属实:是□ 否□ 如不属实,具体情况为: |
所有医护背景护理人员具备医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属实:是□ 否□ 如不属实,具体情况为: |
机构负责人签名: 现场勘察人员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验收评估表
(上门护理机构)
机构名称:
提供居家上门助浴服务的能力 (一票否决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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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结果 |
机构建设 |
在本地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
1.是否在本地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是□ 否□ 2.是否正式运营3个月及以上:是□ 否□ |
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
1.是否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处罚记录:是□ 否□ 2.是否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处罚记录:是□ 否□ |
|
申请定点的地址、护理服务等内容与所持执业资质证件一致; |
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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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从申请之日起,服务场所使用权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 |
服务场所使用权是否符合有效期限: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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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财务、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设施配置,并在经营场地公开展示; |
是否公开展示相应规章制度:是□ 否□ |
档案管理 |
有专人负责档案存放及归档,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区域; |
1.是否专人负责档案:是□ 否□ 2.是否设立档案存放区域:是□ 否□ |
信息系统 |
配备符合我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并配有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
1.是否配置相应信息系统硬件设施:是□ 否□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是□ 否□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结果 |
硬件设施 |
经营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但必须按须划分办公区域、档案区域、展示区域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场地; |
是否有区域划分:办公区域□ 档案区域□ 展示区域□ 服务技能培训场地□ |
具备提供居家上门助浴(热水泡澡形式)服务能力,有配套的洗护工具及必要的器具,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化的上门助浴服务; |
1.是否具备居家上门助浴能力:是□ 否□ 2.是否有配套的洗护工具及必要的器具: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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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
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 否□ 2.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是□ 否□ |
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1.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 否□ 2.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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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明确机构管理部门、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机构内长护险服务综合管理; |
机构是否配备部门专职管理人员:是□ 否□ |
实际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人数≥10人,其中具有医护背景人员≥3人; |
护理服务人员: 人,其中医护背景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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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年龄≤60周岁; |
是否所有护理人员年龄均≤60周岁: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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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
所有护理人员具有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人社、医保、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的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属实:是□ 否□ 如不属实,具体情况为: |
所有医护背景护理人员具备有医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
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属实:是□ 否□ 如不属实,具体情况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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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障 |
为护理人员和护理服务对象购买居家服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是否签订承诺书:是□ 否□ |
机构负责人签名: 现场勘察人员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