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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府发〔2015〕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本市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上海市审计条例》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一)切实提高落实审计整改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结合,全面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逐项整改。

(二)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要制定审计整改计划,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自身整改。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业务工作水平。审计机关要及时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或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同级政府,或提交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处理。监察机关要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加强监督,联席会议的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并加强审计成果运用。

二、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切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2.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3.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等。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被审计单位要根据会议议程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1.市政府、区县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同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加强政府督查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特别是对同级政府负责人在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有关审计事项上的批示,政府督查部门要严格督查其批示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

2.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办结的或办理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催办。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相关的督查情况和结果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审计机关与政府督查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督查,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

(三)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1.发挥联席会议平台作用。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并推进常态化的联合督查工作,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情况,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将联合督查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联合督查结果及时报送政府负责人,并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

2.完善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的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有关案件线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3.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四)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1.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2.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

3.建立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无故不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机关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1.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等党内法规,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主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