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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科字〔2024〕36号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临科字〔2023〕23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中试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临沂市科技局是市级中试基地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基地的备案、评价等工作。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市级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服务等工作。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法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校院所、双创孵化载体、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支持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基地。对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中试基地可自愿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备案后应自觉遵守市科技局的有关管理服务规定。

第五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须在本市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提供成果中试所需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依托单位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的固定研发团队。

(四)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

(五)内部管理规范,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六)中试基地的产业领域方向应符合全省“十强”产业、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有开展中试的典型案例,近两年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请书;

(二)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基地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安评、环评报告;

(四)中试服务合同及中试业务到款额等相关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常态化受理、集中组织中试基地备案,原则上成熟一批、备案一批。各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试基地实行“梯度培育”,原则上从备案的市级中试基地中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示范基地;已备案省级中试基地的不再备案市级中试基地。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备案的中试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已备案省级中试基地纳入市级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备案的中试基地(含省级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1.基地建设投入:非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人员、试验材料等支出情况。

2.中试服务收入:中试基地开展中试熟化、中间试验等服务收入情况。

3.中试项目情况:依托中试基地开展的中试项目数量及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