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8-11-15 宿财购〔2018〕32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就《宿迁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进行政策解读
2018年11月15日,宿迁市财政局印发《宿迁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标准》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11月8日,江苏省财政厅制定了《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省级评审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据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参考省及周边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征求评审专家、代理机构、采购中心、采购人等意见,制定《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标准》的实施区域。此标准市区统一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是评审费发放对象。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成员在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谈判、询价、磋商等工作后应获得合理的报酬。单一来源论证、进口产品论证、项目验收等劳务报酬发放执行评审费发放标准。采购人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的,不得领取评审费。
三是评审费计算方法。评审费按照评审的整数时间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