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第一条中“《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改为“《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6日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审查部门(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行听证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由其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交由起草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听证会举行3日前,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要点、听证代表名单,并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会通知、被听证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听证会组织单位设3-5名听证人,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指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