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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3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无线电台(站)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结合本市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目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民用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二、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的业务功能定位、站址布局情况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无线电台(站)技术发展趋势,《分级管理目录》共设置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管理层级,并列明了与管理级别相对应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系统和无线电台(站)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对列入一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台(站)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设置、使用单位应在确定选址前,对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我委意见,确有必要的,我委将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保证台(站)电磁环境安全。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提交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文件,并配合我委对台(站)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的,或者未征求、采纳我委意见的,不得向我委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一年内,我委将逐一核查台(站)设置、使用情况,设置、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做好周边电磁环境长期监测工作,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我委申诉解决,确保台(站)电磁环境安全和重要功能发挥。
        四、对列入二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其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台(站)设置单位或建设方在选址时,其台址布局应接受我委行政指导,对位于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我委将征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保证台(站)站址符合本市相关设置要求。
        对于公众移动通信室外宏基站,在外环线以内及郊区新城区域设置的,其边界不超过规划站址的350米半径,在其他区域设置的,其边界不超过规划站址的500米半径。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对台(站)发射技术指标、电磁辐射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承诺,我委将按一定比例对台址进行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