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
渝财教〔2014〕2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切实解决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简称受助幼儿)入园困难问题,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简称幼儿资助)工作,完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可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及条件薄弱的普惠性幼儿园倾斜。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二、资助项目
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
三、资助标准及补助办法
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按平均每人每月150元,全年10个月计算;生活费按平均每人每天3元,全年220天计算。市级财政根据上述补助标准按全市入园幼儿平均10%的人数分区域安排奖补资金。市级补助比例按主城区20%、贫困区县80%、其它区县50%计算。
各区县(自治县)应按本地区制定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办法,统筹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受助幼儿保教和生活补助经费。
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四、审核程序
(一)资助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幼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后,填写《重庆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幼儿园初审汇总受助幼儿申请材料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在公开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幼儿园下达审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学前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