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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价规〔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及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镇价综〔2017〕117号规定,保留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物价局

               2013年3月26日

                 

镇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  

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以及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点),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点)以及其他停车场(点)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既利用价格杠杆高效配置停车泊位资源,又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

(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路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 3 个等级。

核心区(一级):梦溪路、运河路(青年广场)、天桥路、南徐路、檀山路、中山北路、长江路、滨水路、东吴路、小米山路、桃花坞路、石马湾路、京口路、学府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中心区(二级):核心区(一级)以外,禹山路、谷阳路、官塘桥路、312国道、乔家门路、朱方路、润州路、长江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其他区域(三级):上述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第七条为便于收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载客(货)量等指标,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划分为蓝牌照(含黑色)和黄牌照两种收费类型。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道路停车白天时段为7:00至22:00,晚间时段为22:00至7:00;非道路停车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8:00)。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计时、计次或包月收费方式(见附件)。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

   1、道路计时收费停车场(点),车辆停放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50元/辆。

2、非道路计时收费停车场(点),车辆停放白天时段以

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夜间停放以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

3、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晚间时段停放时间在3小时

以内(含3小时)的,晚间时段不计费;超过3小时的,按白天时段和晚间时段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停放

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且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和晚间两个时段累计收费。

(三)包月收费。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住宅小区包月收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九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三)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需在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停放的车辆;

(四)进入停车场(点)未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

(五)进入市区实行计时停车收费的医院就诊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第十条 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

申报停车服务收费,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城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及未封闭式住宅小区道路(道路产权属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设置停车泊位的,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利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的,须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

(二)有权部门核发的注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三)停车场(点)平面简图。

第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

   第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制度。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并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未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实施计时收费的;

(四)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五)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示意图

2、镇江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镇江市市区机动车非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镇江市市区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5、镇江市市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6、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7、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车辆按月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8、镇江市市区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区域划分示意图


长江路




长江路 滨水路 东吴路

小  京

米  口

山  路

路  学

桃  府

花  路

坞  梦

路  溪

石  路

马  运

湾  河

路  路











核心区域

(一级区域)

天桥路    南徐路

官塘桥路312国道

中心区域(二级区域)

核心区(一级)、中心区(二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级区域)

备注:白色部分为核心区域(一级),灰色部分表示中心区域(二级),一、二级以外的区域均为其他区域(三级)。


附件二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

计时收费标准(元)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每半小时

道路停车泊位

一级

蓝牌车

5

3

黄牌车

8

5

二级

蓝牌车

4

3

黄牌车

6

4

三级

蓝牌车

3

2

黄牌车

5

3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点),车辆停放白天时段首小时后按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50元/辆。

2、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进行计时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附件三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非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计时收费标准

白天时段

(8:00-

20:00)

夜间时段

(20:00-

8:00)

白天时段(元/2小时)

(8:00-20:00)

夜间时段(元/6小时)

(20:00-

8:00)

2小时内

2小时后

每2小时




道路停车泊位

路 面

停车场

一级

蓝牌车

5

4

5

4

4

黄牌车

8

6

8

6

6

二级

蓝牌车

4

3

4

3

3

黄牌车

7

5

7

5

5

三级

蓝牌车

3

2

3

2

2

黄牌车

5

3

5

3

3


室 内

停车场(含地下)

一级

蓝牌车

5

3

5

3

3

黄牌车

8

5

8

5

5

二级

蓝牌车

4

2

4

2

2

黄牌车

7

4

7

4

4

三级

蓝牌车

3

2

3

2

2

黄牌车

5

3

5

2

2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点),车辆停放白天时段2小时后按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按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收费)。

2、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15分钟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按规定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5、市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按机动车非道路停车一级区域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四

镇江市市区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计费时间

4小时以内

(含4小时)

8小时以内

(含8小时)

24小时以内

(含24小时)

就诊、住院病人收费标准

5元

10元

15元

备注:1、凡进入市区实行计时停车收费医院的就诊病人凭当日就诊票据,住院病人凭医院发放的有效凭证在1小时内(含1小时)免交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停车服务费,其他车辆仍按15分钟内免交停车服务费的规定执行。

2、其他车辆计次停车服务收费按市区机动车非道路停车一级区域计次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3、其他车辆计时停车服务收费按市区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五

镇江市市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元/辆.天)

蓝牌车

15

黄牌车

20

摩托车、其他人力

三轮车、助力车

3

自行车

1

备注: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附件六

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车辆临时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序号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元/次.辆)


备注

室内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

1

蓝牌车

3

2

超过4小时,加收1元/2小时。过夜8元/辆。

2

黄牌车

5

3

超 过4小时,加 收1.5元/2小时。过 夜9元/辆 。

3

三轮(偏三)摩托车

1

0.5

超过4小时,加收0.5元/2小时。过夜2元/辆。

4

马自达、人力三轮车、摩托车

1

0.5

5

助力车、轻骑

1

0.5

6

自行车

0.2

0.1

超过4小时,加收0.2元/2小时。过夜1元/辆。

说明:1、超过4小时,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收;

    2、夜间时间从20时-次日8时;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七

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车辆按月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元/月.辆)


备注

室内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

1

蓝牌车

120

80

1、业主具有机动车车位使用权、所有权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2

黄牌车

130

90

3

三轮(偏三)摩托车

20

15

4

马自达、人力三轮车、摩托车

15

10

5

助力车、轻骑

10

5

6

自行车

5

3






附件八

镇江市市区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车型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辆)


摩托车

1


助力车

0.5


自行车

0.2




关于《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收费处 发布日期:2023-02-15  


为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优化停车资源,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绿色低碳出行,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拟订了《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以来电、来函形式向我们反馈,反馈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4日,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行政中心1号楼837室(镇江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邮编:212004,电话:85272509(传真:84423219),电子信箱:zjwjjsfc@163.com,联系人:杜开军。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优化停车资源,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绿色低碳出行,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四条 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1.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市民中心(广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6.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7.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市公安、财政、自规、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遵循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供需状况、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停车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的原则;实行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非道路,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第二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市区车站(机场)、码头停车设施按公共停车设施(非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一级区域执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载客(货)量等指标,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划分小型车〔参照车型为蓝/绿牌照车(含黑色)〕和大型车(参照车型为黄/黄绿牌照车)两种停车服务收费类型。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晚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实行计时、计次或包月收费方式(见附件)。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实行免费停放时限的停车设施,车辆进入停车设施开始计算免费时限,自免费停放时限届满后开始计费。

1.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收费时段为白天(08:00至20:00),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50元/辆;

2.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白天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1按小时收费),夜间停放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分别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3.对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晚间时段停车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晚间时段不计费;超过2小时的,按照每个时段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间段内,按照该时间段标准收费;

2.对横跨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且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每个时段标准累计收费。

(三)包月收费。

1.城市支路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以实行包月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具体路段区域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划定,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2.其他停车设施包月停车服务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第十条 经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认定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等换乘停车设施(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期间,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城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医院停车服务收费区分就诊(住院)车辆与非就诊(住院)车辆,实行差异化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公园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标准,实行差异化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住宅区域除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可在同类别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按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免收停车服务费;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同时享有进入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鼓励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基础上,错时向社会开放,按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保持收费标准基本稳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提前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三)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响应政府管理要求而停放的机动车;

(四)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工作时间内),需在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设施临时停放的机动车;

(五)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新能源汽车,停放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其它机动车。鼓励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参照本规定制定免费停放时限;

(六)进入市区医院(就诊或者住院)的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申报停车服务收费,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

(二)利用城市道路及未封闭式住宅小区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提供由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城市道路产权管理单位)的审批表。

(三)公共停车设施,提供由城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备案表;自规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总平面图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查看原件);委托第三方管理服务收费的,还要同时提供有效的委托合同(协议);旅游景区、公园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核发的级别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查看原件)。

(四)有关部门核发的注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查看原件)。

(五)停车设施(场、点)的平面简图,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镇江新区和丹徒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具体核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进出口处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明码标价公示牌(表)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设施名称(道路停车泊位公示牌编号)、泊位总数、定价形式、收费时段、免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收费优惠政策、服务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按颜色区分不同的定价(收费)形式,由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制度。

下列停车服务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停车设施;

(四)其他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推动车辆号牌自动识别,推广应用电子交费平台,实现停车信息共享,促进停车智能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与停车服务收费相关的管理制度,做好车辆停放服务和管理工作。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通过网络、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公开收费标准、停车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停车服务收费信用的制度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停车收费行为信用记录机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约束、惩戒,对严重违法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并依法予以公开。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机动车车主,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同时可以向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部门或停车设施管理单位举报。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未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实施计时收费的;

(四)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及时采取人工计费的除外)。

(五)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六)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价规〔2013〕1号)、《镇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镇价费〔2017〕132号)、《镇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定价方式的通知》(镇价费〔2018〕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和示意图

2.镇江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3.镇江市市区公共停车设施(非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4.镇江市市区医院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5.镇江市市区旅游景区、公园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6.镇江市市区依法扣押、被救援事故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7.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一级

1.(苏宁商圈)第一楼街、南门大街、正东路、健康路、仁章路、中山东路、双井路、大西路、万古一人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2.(万达商圈)黄山北路、黄山南路、北府路、九华山路、中山西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3.(吾悦商圈)谷阳路、纬五路、晋元大道、育德路、东泾路、丁卯桥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4.长江路(电力路口-解放路口段)、东吴路(梦溪路口-古城路口段)、黄山南路(北府路口-南徐大道段)。

二级

一级区域以外:

1.焦山路、塔山路、丁卯桥路、天桥路、南徐大道、檀山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长江路、东吴路、禹山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2.驸马街、宜城大道、长香中大道、茅以升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3.瑞阳路、路、车港路、玉烛路、谷阳路、丁卯桥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4.通港路、兴港西路、港中路、扬子江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三级

一级、二级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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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红色为一级区域,橙色为二级区域,其他为三级区域。


附件2

镇江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区域等级

车辆类型

计费标准(元/半小时)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一级

小型车

3

4

大型车

4.5

5.5

二级

小型车

2.5

3

大型车

3.5

4.5

三级

小型车

2

2.5

大型车

3

3.5

备注

1.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收费时段为白天(08002000),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50/辆;

2.新能源汽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其它机动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自免费停放时限届满后开始计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附件3

镇江市市区公共停车设施(非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

区域等级

车辆类型

计时收费标准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

白天时段

/小时

夜间时段

/2小时

白天

时段

夜间时段

2小时内

2小时后

室外

(地面)

一级

小型车

2.5

2

1.5

6

5

大型车

4

3

2

8

6

二级

小型车

2

1.5

1

5

4

大型车

3.5

2.5

1.5

7

5

三级

小型车

1.5

1

0.5

4

3

大型车

2.5

1.5

1

5

4

室内

(地下)

一级

小型车

2.5

1.5

1

5

4

大型车

4

2.5

1.5

7

5

二级

小型车

2

1

0.5

4

3

大型车

3.5

2

1

5

4

三级

小型车

1.5

1

0.5

3

2

大型车

2.5

1.5

0.5

4

3

备注

1.白天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夜间停放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分别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新能源汽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其它机动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自免费停放时限届满后开始计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5.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附件4

镇江市市区医院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分类

车辆类型

计时收费标准/小时

4小时以内(含4小时)

4小时以后

就诊、(住院)

小型车

1

1.5

大型车

2

2.5

非就诊(住院)

小型车

3

4.5

大型车

5

6

备注

1.凡进入市区停车收费医院的就诊病人凭当日就诊票据,住院病人凭医院发放的有效凭证在60分钟内(含60分钟)免交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停车服务费,非就诊(住院)车辆仍按新能源汽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其它机动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自免费停放时限届满后开始计费;

2.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当日一次停放满12小时,不满24小时的,按12小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注:非就诊(住院)停车服务收费按高于(一级区域)非道路室外收费标准确定。

附件5

镇江市市区旅游景区、公园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分类

车辆类型

计时收费标准/小时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4小时以内(含4小时)

4小时以后

白天

时段

夜间

时段

4A4A以上或一级区域

小型车

1.5

1

大型车

3

2

4A以下或其他区域

小型车

6

5

大型车

8

6

备注

1.计时收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当日一次停放满12小时,不满24小时的,按12小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4A级以上(含4A级)或一级区域景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在国庆、春节、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此标准收费;

3.新能源汽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其它机动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自免费停放时限届满后开始计费;

4.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5.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附件6

镇江市市区依法扣押、被救援事故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小型车

15

大型车

20

备注

1.每天为0-24小时,每天停车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

2.自第6天起,每天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3.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附件7

镇江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

区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白天时段(/小时

夜间时段/2小时

室外

小型车

0.5

1


大型车

1

1.5


室内

小型车

1

1.5


大型车

1.5

2


备注

1.白天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夜间停放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收费),分别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新能源汽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其它机动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自免费停放时限届满后开始计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http://fgw.zhenjiang.gov.cn/fgw/tzgg/202302/de497f11ac234d0c942b0994abd6d71e.shtml

来源: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