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范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规划局联合制定了《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规划局
2015年9月1日
扬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扬州市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指令性规划编制的项目资金。办法中所称的指令性规划项目包括列入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临时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会同市规划局下达项目经费,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等。市规划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论证及报批,确定采购方式并签订相关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规划编制项目的确定应优先考虑扬州城市全局性、战略性规划项目,法定规划和规划管理急需的规划项目,市政府年度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包括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基础信息更新等内容,支持重点乡镇开展规划编制示范工作。区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不属于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市规划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形成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规委会审定。经市规委会审定通过的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是指令性规划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新增、中止、调整,确因实际工作需要有新增、中止、调整规划项目的,应事先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渠道,由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手续调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后续要求市规划局完成的零星规划任务作为临时性指令性规划编制项目,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由规划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确定,以专题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作为立项依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费用超出预算范围的,由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手续调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实行滚动预算安排。
第三章 项目采购方式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应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除特殊项目外,一般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类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一般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基础数据更新等规划项目。
(二)操作流程:列为政府采购类项目,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相应的采购技术需求,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采用适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自行采购类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基础性资料调查汇编、市委市政府临时指令性项目、基础研究类项目、延续性项目,以及无法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其他项目。
(二)操作流程:市规划局按照《扬州市规划局规划编制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由评标小组根据项目特点,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组织项目采购,初步确定承接主体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