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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发展和政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聊城市发展和政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聊发改工高〔2022〕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12月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6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9月5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聊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聊发改工高[2019]119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聊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聊城市企业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聊城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聊城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 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5000 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 5%。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300 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20 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 200 万元。

(六)企业为在聊城市内注册 2 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对于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第十二条 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市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60 分至 85分)和不合格 (60分以下)。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统一汇总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对于运行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运行评价合格的,保留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运行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 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二)(三)(四)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5日。《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的通知》 ( 聊发改工高〔2019〕1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1: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材料模板


聊 城 市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依托单位名称:

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单位负责人: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二〇二二年X


目  录

一、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二、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附表

(一)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二)附表

1、附表1: 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统计表

2、附表2: 工程研究中心高级专家统计表

3、附表3: 工程研究中心博士统计表

4、附表4: 工程研究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5、附表5: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数

6、附表6: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7、附表7: 当年被受理的申请信息表

8、附表8: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9、附表9: 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10、附表10: 工程研究中心当年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工商证明等证书

(二)共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书

(三)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表

(五)评价数据表及附表证明材料

四、XXX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共建协议

五、真实性承诺书





一、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1.工程研究中心名称、技术方向。

2.依托单位情况。(1)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介绍本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领域、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2)依托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介绍本单位拥有的科研设施、研发人员及主要研究方向,近年来开展的研发活动,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课题,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等。

3.依托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

4.共建单位情况。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等事业单位,可以共同组建工程研究中心。介绍共建单位的综合实力情况,包括经济实力、拥有的科研设施、研发人员及主要研究方向,近年来开展的研发活动;共建单位与依托单位在产学研用等方面的密切协同性,具体开展了哪些合作等。

(二)工程研究中心的基本情况

1.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方案。包括组织架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之间的运行模式、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经费保障、成果转化等制度等。

2.工程研究中心近两年的主要任务。

3.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的研发场所和研发设备等。

4.工程研究中心研发团队与技术带头人情况。

5.研究开发工作情况。包括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报告近年来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利用、产学研合作等。

6.近年来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效益分析。包括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对支撑国家、省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对推动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等。

7.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二、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附表

(一)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基本信息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

共建单位

中心负责人姓名

中心负责人电话

电子邮箱

报告年度

★指标数值

编号

指标

企业填报值

1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企业填写此栏数据

2

当年政府或企业委托高校或科研院的任务经费(万元)——高校或科研院所填写此栏数据

3

当年全部在研项目数(个)

4

其中: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数(个)

5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行业、企业标准数(个)

6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个)

7

报告年度内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个)

8

其中:报告年度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个)

9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个)

10

技术性收入(万元)

11

其中:技术性专利所有权转让及使用许可收入(万元)

12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13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人)

14

高级专家人数(人)

15

博士人数(人)

16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人月)

17

仪器和设备原值(万元)

18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

19

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

填写说明:

1.单位名称:参评依托单位、共建单位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单位名称需与单位公章一致。

2.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及代码),“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及代码)。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1日至12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附表

附表1 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统计表

序号

姓名

人员性质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职务职责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1








2








3















n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19800102”。

2.“人员性质”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员工;2、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员工。

3.“所在单位”指与该人员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4.“职务职责”指该人员在工程中心中的职务,或在工程中心中负责的工作。

5.“所在部门”指工程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6.“联系电话”为该人员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附表2 工程研究中心高级专家统计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员工序号

人员性质

所在单位

专家类型

技术领域

联系电话

1









2









3

















n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19800102”。

2.“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人员性质”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员工;2、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员工。

4.“所在单位”指与该人员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5.“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务院或山东人民政府颁发);2、国家、省级专项津贴获得者(国务院或山东人民政府颁发);3、国家“万人计划”;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5、泰山学者;6、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写明专家类型)。

6.“技术领域”指该专家主要从事的技术领域。

7.“联系电话”为高级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附表3 工程研究中心博士统计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员工序号

人员性质

所在单位

专业

毕业院校

联系电话

1









2









3

















n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19800102”。

2.“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人员性质”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员工;2、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员工。

4.“所在单位”指与该人员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5.“联系电话”为博士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附表4 工程研究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职称

技术领域

工作时间(人月)

联系电话


1


2


3



n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19800102”。

2.“所在单位”指与外部专家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3.“职称”指外部专家职称,如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教授等。

4.“工作时间”是指报告年度内,该外部专家在工程研究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工作的时间合计(按月计算)。

5.“联系电话”应为外部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附表5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数

序号

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单位

参与人员

员工序号

人员性质

颁布日期

1

2

3

n

填写说明:

1.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2.“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际;2、国家;3、行业;4、团体;5、企业。

3.“参与人员”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参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参与单位”为工程研究中心或其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

6.“颁布日期”格式为“××××-××-××”。



附表6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序号

名称

类型

发证机关

证书号

被认证单位

有效期

1

2

3

n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CNAS2CMA3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4、其他(需具体说明)。。

4.“被认证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

5.“有效期”格式为“××××-××至××××-××”。



附表7 当年被受理的申请信息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1

2

3

n

填写说明:

1.报告年度之外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不得列入。

2.“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内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PCT专利;5、植物新品种;6、国家级农作物品种;7、国家新药;8、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按照9种类型依次排列。

3.“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

4.“申请日期”格式为“××××-××-××”。



附表8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

1

2

3

n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已经无效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内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PCT专利;5、植物新品种;6、国家级农作物品种;7、国家新药;8、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按照9种类型依次排列。

3.“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

4.“授权公告日”格式为“××××-××-××”。



附表9 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奖励类型

奖励等级

证书号

获奖单位

获奖人员

员工序号

1

2

3

n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自然科学奖;2、国家技术发明奖;3、国家科技进步奖;4、省自然科学奖;5、省技术发明奖;6、省科技进步奖;7、市自然科学奖;8、市技术发明奖;9、市科技进步奖。

3.“奖励等级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特等奖;2、一等奖;3、二等奖。

4.获奖者需为工程研究中心中心所在企业或其所在企业在职职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



附表10 工程研究中心当年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合作形式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经费(万元)

1

2

3

n

填写说明:

1.此表中的企业研发项目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国统字〔2021117号,2021年度)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单位(企业在上,高校或研发机构在下)顺序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本企业自选项目;2、政府部门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4、来自境外的研发项目;5、其他研发项目。

3.“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独立研究;7、其他。

4.“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5.“起始时间完成时间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6.“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三、证明材料

(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工商证明等证书

(二)共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书

(三)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表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21117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21117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五)评价数据表及附表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政府下发的课题、项目、计划等证明文件,企业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技术研发的合同,近三年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证书,有效发明专利、当年受理的专利通知书,技术转让收入合同、技术使用收入合同、技术服务收入合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合同,研究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相关证明证书,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XXX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各单位盖章)



五、真实性承诺书

真实性承诺书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

我单位申报的2022年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书中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装订说明:

1、标题隔页:不同证明材料之间请用颜色纸打印标题形成隔页,以便查找。

2、正文、附表及证明材料均需加页码,其页码在目录中体现。

附件2:《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指标解释


《聊城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1.中心名称。拟组建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2.依托单位。工程研究中心是由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须为聊城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高校或科研院所。

3.共建单位。联合依托单位合作共建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单位。共建单位与依托单位在产学研用等方面须具有密切相关性、协同性。

4.行业领域、行业细分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及代码),“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及代码)。

5.报告年度。报告年度统计范围指202111日至20211231日。

6.工程研究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工程研究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不得将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以外的单位或无关人员纳入统计范围。

二、评价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政府或企业委托高校或科研院的任务经费。报告年度内,高校或科研机构来自于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及来自企业委托的技术研发费等费用总额。

3.全部在研项目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在报告年度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4.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国家、省、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或批复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市有关部门支持的为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开展的重大项目等。

5.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和企业标准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数量。

6.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市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报告年度期末,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通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主要包括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7.报告年度内被受理的国内专利申请数。报告年度内,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8.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报告年度期末,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9.技术性收入。报告年度内,工程研究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10.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报告年度内,工程研究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1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报告年度内,工程研究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1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报告年度末,工程研究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13.高级专家人数。报告年度末,全职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14.博士人数。报告年度末,全职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5.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报告年度内,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6.仪器和设备原值。报告年度末,工程研究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7.独立办公建筑面积。报告年度末,工程研究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18.获市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截至报告年度末,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研究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项总数。


《聊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简明问答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和程序、鼓励政策、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办法》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执行时间是自2022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5日。

三、《办法》执行范围是什么?

执行范围是聊城市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涉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及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认定条件如下: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5%。

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200万元。

企业为在聊城市内注册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企业被依法终止。



联系人:工高科,联系方式:0635-8210420


来源: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