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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5-04-28 宁政办发〔2005〕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改制企业职工备用金管理,巩固改制成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振兴办、改革办、国资委、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审计局和监察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振兴办 市改革办 市国资委 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局 市房产局 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  2005年4月)

  2002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和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有效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改革过程中提留的安置职工备用(付)金(以下简称“职工备用金”)的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职工备用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职工备用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职工备用金的监管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企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关系到能否在稳定的环境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全力做好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各改制后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其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职工备用金监管的具体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市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主管部门作为原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改制工作的运作主体,是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改制后的企业职工备用金保全措施,监督指导改制后的企业做好职工备用金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职工备用金,对职工备用金的安全负责。改制后企业的工会要对职工备用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以及企业工会要指定专人,对职工备用金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并完善职工备用金专项管理制度。
  2、签订管理协议。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和企业工会三方必须签订《职工备用金管理协议》,明确三方在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职工备用金管理协议》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设立专门账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要设立职工备用金账簿和使用对象名册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要于2005年5月底前完成建立台帐工作,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4、落实保全措施。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以不低于职工备用金价值的土地、房产、货币资产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为职工备用金作抵押或质押担保。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或改制后企业的工会要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职工备用金抵押或质押合同,并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到国土、房产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资产价值可以根据职工备用金价值的核减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改制后的企业到国土、房产等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时,必须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证明企业已落实职工备用金担保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如终止、解散、清算、破产、关闭时,职工备用金不纳入清算资产,职工备用金担保资产的变现资金必须确保用于职工安置。
  已提留职工备用金的改制后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将提留的职工备用金逐步变现,实行专户储存,用于职工安置,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管理。对于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22号)规定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建立职工备用金专户的,变现的职工备用金实行专户储存,用于职工安置,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管理。
  5、接受职工监督。改制后的企业对职工备用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要定期向企业工会通报,定期向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向职工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职工备用金的管理办法要纳入集体协商内容,重要事项纳入改制后的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

  三、严格按规范使用职工备用金

  职工备用金专项用于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