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滨政办字〔202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滨政办发〔2011〕61号),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扩大参保职工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院待遇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在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8%和8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3%和8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统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对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00元、500元调整为400元、1000元,参保职工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
三、统一异地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职工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至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省内及跨省转诊异地就医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10%、15%统一调整为5%。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个人首先自付20%,剩余部分再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四、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在现有的38个病种范围基础上,再增加包括慢阻肺、肺间质纤维化、静脉血栓症(含慢性肺栓塞、深静脉血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多发性肌炎(PM)和皮肌炎(DM)、干燥综合症等12个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慢性病病种达到50个。
五、扩大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可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可用于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和近亲属健康检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六、试点部分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纳入职工医保报销
由市医保局制定具体方案探索开展将部分癌症的早诊早治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试点工作。
市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系统调整、基金监督管理、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本通知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15
发布机构: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扩大参保职工受益面,滨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
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滨政办发〔201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