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完成确认书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
信用代码 |
优良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满分 |
信息归集方式 |
表彰表扬 |
YL-1-01 |
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
+5分/项 |
+20分 |
代理机构实时从系统报送 |
YL-1-02 |
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
+4分/项 |
|||
YL-1-03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含招标代理) |
+1分/次,满分3分 |
|||
YL-1-04 |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评定分离、远程异地评标模式的 |
+0.2分/次,满分2分 |
|||
YL-1-05 |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积极拓展淄博市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代理合同额排名全市1-5名、6-10名、10名以后的 |
+5、+3、+1分 |
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市外代理业绩,系统自动生成排名 |
||
营业场所 |
YL-2-01 |
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的 |
+0.5分 |
+1分 |
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报送。若信息发生变化,在30日完成系统变更 |
YL-2-02 |
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超过300㎡的 |
+1分 |
|||
业务 能力
|
YL-3-01 |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格人员达到3人的 |
+1分
|
+3分 |
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报送。若信息发生变化,在30日完成系统变更 |
YL-3-02 |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人员达到5人的 |
+2分 |
|||
YL-3-03 |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达到5人的 |
+1分 |
|||
社会责任 |
YL-4-01 |
参与本市社会捐助等公益活动的 |
+0.5分 |
+1分 |
招标代理机构实时从系统报送 |
+1分 |
|||||
YL-4-02 |
圆满完成援建、抢险救灾等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任务的 |
+1分 |
|||
业绩信息 |
YL-5-01 |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累计金额全市排名 |
第1名 |
+10分 |
系统自动生成 |
第2名 |
+9.75分 |
||||
第3名 |
+9.5分 |
||||
... |
... |
||||
第40名以后有业绩的 |
0.25分 |
||||
YL-5-02 |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累计数量全市排名 |
第1名 |
+5分 |
系统自动生成 |
|
第2名 |
+4.75分 |
||||
第3名 |
+4.5分 |
||||
... |
... |
||||
第20名以后有业绩的 |
0.25分 |
备注:本表未包括的信用信息,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参考本标准记分。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
代码 |
不良信用信息 |
法律法规标准依据 |
记分标准 |
F1-1 招标代理业务
|
F1-1-01 |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
-10分 |
F1-1-02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10分 |
|
F1-1-0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
-10分 |
|
F1-1-0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10分 |
|
F1-1-05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10分 |
|
F1-1-06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的,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
-10分 |
|
F1-1-07 |
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10分 |
|
F1-1-08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10分 |
|
F1-1-09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
-10分 |
|
F1-1-10 |
开标过程中出现丢失、损坏或者泄密投标文件情况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7.1.3 |
-10分 |
|
F1-1-11 |
未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6分 |
|
F1-1-12 |
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3分 |
|
F1-1-13 |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
-6分 |
|
F1-1-14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6分 |
|
F1-1-15 |
违反规定,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6分 |
|
F1-1-16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向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
-6分 |
|
F1-1-17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6分 |
|
F1-1-18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6分 |
|
F1-1-19 |
接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接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接收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7.3 |
-10分 |
|
F1-1-20 |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理工作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9.2.5 |
-1分 |
|
F1-1-21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3分 |
|
F1-1-22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3分 |
|
F1-1-23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领取、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3分 |
|
F1-1-24 |
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3分 |
|
F1-1-25 |
未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1.1 |
-3分 |
|
F1-1-26 |
在开展业务时,在宣传中弄虚作假的;为承揽业务做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报价的;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3.0.1 |
-3分 |
|
F1-1-27 |
编制的投标邀请书未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存在内容错误或发送遗漏等情况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6.2.8 |
-3分 |
|
F1-1-28 |
评标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2.4 |
-3分 |
|
F1-1-29 |
在评标中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有关意见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2.4 |
-3分 |
|
F1-1-30 |
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后,未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问题不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和纠正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7.2.5 |
-2分 |
|
F1-1-31 |
未按规定编制、递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9.2.2 |
-1分 |
|
F1-1-32 |
未按照规定协助处理异议或投诉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4.3.2 |
-1分 |
|
F1-1-33 |
发售招标文件时,未在招标文件的扉页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3.1 |
-1分 |
|
F1-1-34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组织程序开标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1.5 |
-1分 |
|
F1-1-35 |
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1.6 |
-1分 |
|
F1-1-36 |
未按照规定建立招标档案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10.0.3 |
-1分 |
|
F1-1-37 |
采用电子招标的,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其纸质档案不一致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10.0.1 |
-1分 |
|
F1-1-38 |
专家抽取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抽取专家、未按规定要求抽取专家专业和数量、使用非该项目人员抽取或无正当理由改变回避专家范围等情形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 |
-3分 |
|
F1-1-39 |
“一代理一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被考核记分的 |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考核记分的10%给予信用扣分 |
-(1-10)分 |
|
其他 F2-1 |
F2-1-01 |
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1分 |
F2-1-02 |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
-3分 |
|
F2-1-03 |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发生有责投诉的 |
情节一般 |
-1分 |
|
情节严重 |
-3分 |
|||
F2-1-04 |
被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 |
情节一般 |
-3分 |
|
情节比较严重 |
-6分 |
|||
情节严重 |
-10分 |
|||
F2-1-05 |
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 |
情节一般 |
-6分 |
|
情节严重 |
-10分 |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书
文书编号:
:
经查,你(单位) (详细的违法违规事实,写明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 。
本认定单位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本认定单位拟对你(单位)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代码);对项目负责人
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代码)。
你(单位)如对上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于 年
月 日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认定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认定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认定单位、责任主体各执一份。
附件4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
信息修复完成确认书
(编号: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 |
|
整改核查结果 |
|
修复意见 |
修复完成,同意撤下已公开的不良信用信息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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