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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至2028年8月5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7月6日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以及外地进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认定、归集、公开、修复、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项目负责人是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组建项目组的负责人,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承担。 市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县)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营业范围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具备营业场所和专业力量,依法承揽业务,获得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表彰表扬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区(县)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

(一)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行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从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应填写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归集按照以下方式实现:

(一)表彰表扬、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社会责任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应同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二)业绩信息,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代理业绩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生成,无需填报。鼓励本市招标代理机构积极拓展市外业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外代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绩由招标代理机构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申报的代理业绩信息应从工程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查证。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应当在不良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简称“市平台”)填报。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和通报类不良信用信息直接录入市平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应由认定单位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无异议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市平台。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的事项内容、认定单位以及信用扣分等信息。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营业场所、从业人员、代理业绩、表彰表扬等信用信息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

第十八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信用信息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主动公开,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不再主动公开,转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建立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制度。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纠正不良行为,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相关部门提出修复申请。不良信息认定部门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整改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不良信用信息修复的,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完成确认书》。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传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完成确认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修复完成确认书,可撤下已公开的不良信用信息,但公开期限不应少于3个月。

第二十条  一个评价周期内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为“黑名单”的,公开期间不再信用修复。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管理,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纳入评价管理。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一般为1年、省级及以上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以在本市建筑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方式。年度评价以每年3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一个评价周期内有效信用信息量化加减计算信用分值,并依据所得分值和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基本信息分为60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为40分、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得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评价截止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得分及不良信息严重程度评定,年度信用等级分AAA、AA、A、B、C五个等级和“黑名单”。

(一)AAA级信用等级标准:信用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二)AA级信用等级标准:信用得分在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三)A级信用等级标准: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四)B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在55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

(五)C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55分以下。

(六)“黑名单”是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暂不量化信用分值,每天实时公布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代理业绩数量、代理不良数量等信用指标。按照信用指标综合情况,公布年度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优秀诚信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AAA、AA、A级为诚信守法类;B级为轻微失信类;C级为一般失信类;“黑名单”为严重失信类。

第三十条  每年4月份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评价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支持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政策扶持、表彰评优中应用,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淄博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红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在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优先考虑评先选优;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三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三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正常监管。

第三十五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对象;限制年度在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各项评先选优资格;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通报给注册地公司。

第三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按照B级规定执行外,提示招标人慎重选择;系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的,通报给注册地公司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年度信用评价为“黑名单”的,除按照C级规定执行外,不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可以将“黑名单”通报给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据本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信用评价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信用评价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5日。《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书

4.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完成确认书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信用代码

优良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

满分

信息归集方式

表彰表扬

YL-1-01

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5分/项

+20分

代理机构实时从系统报送

YL-1-02

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4分/项

YL-1-03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含招标代理)

+1分/次,满分3分

YL-1-04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评定分离、远程异地评标模式的

+0.2分/次,满分2分

YL-1-05

鼓励招标代理机构积极拓展淄博市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代理合同额排名全市1-5名、6-10名、10名以后的

+5、+3、+1分

代理机构自主申报市外代理业绩,系统自动生成排名

营业场所

YL-2-01

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的

+0.5分

+1分

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报送。若信息发生变化,在30日完成系统变更

YL-2-02

在本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超过300㎡的

+1分

业务

能力


YL-3-01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格人员达到3人的

+1分


+3分

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报送。若信息发生变化,在30日完成系统变更

YL-3-02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人员达到5人的

+2分

YL-3-03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达到5人的

+1分

社会责任

YL-4-01

参与本市社会捐助等公益活动的

+0.5分

+1分

招标代理机构实时从系统报送

+1分

YL-4-02

圆满完成援建、抢险救灾等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任务的

+1分

业绩信息

YL-5-01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累计金额全市排名

第1名

+10分

系统自动生成

第2名

+9.75分

第3名

+9.5分

...

...

第40名以后有业绩的

0.25分

YL-5-02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累计数量全市排名

第1名

+5分

系统自动生成

第2名

+4.75分

第3名

+4.5分

...

...

第20名以后有业绩的

0.25分

备注:本表未包括的信用信息,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参考本标准记分。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代码

不良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依据

记分标准

F1-1

招标代理业务



F1-1-01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10分

F1-1-0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10分

F1-1-0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10分

F1-1-0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10分

F1-1-05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10分

F1-1-06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的,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10分

F1-1-07

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10分

F1-1-08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0分

F1-1-09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10分

F1-1-10

开标过程中出现丢失、损坏或者泄密投标文件情况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7.1.3

-10分

F1-1-11

未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6分

F1-1-12

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分

F1-1-13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6分

F1-1-14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6分

F1-1-15

违反规定,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6分

F1-1-16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向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6分

F1-1-17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6分

F1-1-18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6分

F1-1-19

接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接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接收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7.3

-10分

F1-1-20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理工作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9.2.5

-1分

F1-1-21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3分

F1-1-22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3分

F1-1-23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领取、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3分

F1-1-24

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3分

F1-1-25

未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1.1

-3分

F1-1-26

在开展业务时,在宣传中弄虚作假的;为承揽业务做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报价的;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3.0.1

-3分

F1-1-27

编制的投标邀请书未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存在内容错误或发送遗漏等情况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6.2.8

-3分

F1-1-28

评标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2.4

-3分

F1-1-29

在评标中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有关意见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2.4

-3分

F1-1-30

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后,未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问题不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和纠正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7.2.5

-2分

F1-1-31

未按规定编制、递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9.2.2

-1分

F1-1-32

未按照规定协助处理异议或投诉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4.3.2

-1分

F1-1-33

发售招标文件时,未在招标文件的扉页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6.3.1

-1分

F1-1-34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组织程序开标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1.5

-1分

F1-1-35

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7.1.6

-1分

F1-1-36

未按照规定建立招标档案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10.0.3

-1分

F1-1-37

采用电子招标的,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其纸质档案不一致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标准条文说明》10.0.1

-1分

F1-1-38

专家抽取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抽取专家、未按规定要求抽取专家专业和数量、使用非该项目人员抽取或无正当理由改变回避专家范围等情形的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

-3分

F1-1-39

“一代理一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被考核记分的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考核记分的10%给予信用扣分

-(1-10)分

其他

F2-1

F2-1-01

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1分

F2-1-02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3分

F2-1-03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发生有责投诉的

情节一般

-1分

情节严重

-3分

F2-1-04

被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

情节一般

-3分

情节比较严重

-6分

情节严重

-10分

F2-1-05

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

情节一般

-6分

情节严重

-10分


附件3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书

文书编号:

经查,你(单位)  (详细的违法违规事实,写明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              。

本认定单位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本认定单位拟对你(单位)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代码);对项目负责人

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内容及信用代码)。

你(单位)如对上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于    年

月    日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认定单位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认定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认定单位、责任主体各执一份。

附件4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

信息修复完成确认书

(编号: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


整改核查结果


修复意见


修复完成,同意撤下已公开的不良信用信息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文稿解读|《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07 联系电话:2307805
日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印发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个人从业行为一并纳入信用管理,推进信用管理工作迭代升级,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一、实现了信用评价“应评价尽评价”。无论是本市还是进淄招标代理机构,只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通过住建和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会自动实时地将代理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信用监管率达100%。

二、实现了信用信息“应归集尽归集”。一是不良信息应归尽归。2023年,市住建局、市交易中心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代理活动中,开展了“一代理一考核”联合监管工作。每一个代理项目违反《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扣分,信用评价系统联动将考核扣分纳入信用评价。二是代理业绩信息应归尽归。信用评价系统每天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的代理业绩数据,并且评价系统自动计算出业绩的信用得分。三是其他优良信息应归尽归。招标代理机构可随时登录市住建局网上办事大厅报送。

三、实现了信用信息“应公开尽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代理业绩信息、不良信息实时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以公开促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打造公平、公信、透明的评价工作。

四、实现了不良信息“应修复尽修复”。本着宽容审慎的原则,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进行信用修复。建立了不良信息修复线上流程,代理机构完成不良信息整改的,从评价系统上传修复完成确认书后,主管部门撤下已公开的信息,减少代理机构负面影响。通过修复,倒逼代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诚信建设水平。

五、实现了信用信息“应共享尽共享”。破解信息孤岛,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发挥信用数据在信用评价中基础支撑作用。一是做到了住建代理信用评价系统共享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代理业绩数据;二是做到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共享市公共信用平台有关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数据;三做到了“信用淄博”“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淄博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嵌入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信息。

六、实现了信用结果“应用尽用”。鼓励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将信用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意味着信用越好市场份额越高。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以信用精准推进市场监管,AAA级企业免除检查,低比例抽查AA级、A级企业,全面检查B级、C级企业。建立信用奖惩应用机制,让房建和市政工程代理运行更有效,让信用真管用。

七、实现了“从机构到个人”信用监管突破。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职业素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招标代理业务的质量高低,项目负责人时有发生违反规定导致招标失败重复招标等问题,有必要规范和强化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和诚信意识。每天推出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业务数量、无不良代理率等信用指标,由高到低进行全市排名,公布年度优秀诚信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正向激励。


来源: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