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
市监特设发〔202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以下简称新版规程)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26号公告发布,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版规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监管的范围

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上述“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

二、关于场车的生产

(一)场车生产单位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换证时,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制造的场车产品,可以作为被委托方的生产业绩,但不得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业绩。

(二)在场车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前为其增加防爆功能的活动,视为场车的制造而非改造活动。

三、关于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一)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在场车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对跨行政区域流动作业的场车,使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使用单位重复办理使用登记。

(二)场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不要求必须由产权单位所在地或使用地的检验机构实施。

(三)新版规程提出了叉车安全监控装置检查的要求,考虑到制造单位实际生产过程中需要准备有关硬件、软件和安装调试工作,提出以下过渡措施:

1.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检验机构实施定期(首次)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安全监控装置检查。同时,鼓励制造单位积极推动产品升级,提前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2. 对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车,不要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首次)检验可以不包含相应项目。但对安装有安全监控装置的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包含相应项目。同时,鼓励使用单位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对在用叉车加装安全监控装置,提高使用安全性。

(四)对制造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前的场车,定期(首次)检验时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