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函[2006]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现将我区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最高开票限额”的含义 

所谓“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如原来“十万元版防伪税控发票”,现表述为“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防伪税控发票”。今后相关申请和表单统一使用新的最高开票限额表述方式。

二、关于审批权限的划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申请,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旗县级国税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盟市级国税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