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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函〔20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36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二、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