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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中共盐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盐城市财政局中共盐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盐财规〔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财政局、政法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与市委政法委联合制定了《盐城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中共盐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附件:


盐城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资金规模  具体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根据每年的工作需要确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平安法治盐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重点支持平安法治建设。主要用于大市区(不含大丰区)三级综治中心建设、网格化管理、综治信息化建设、公众安全感法治满意度测评、镇村综治、法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村)建设、群防群治、行业性或专业性调解工作、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省市系列平安法治创建项目、法治城市建设、公正执法监督巡视、政法队伍培训、政法宣传、重要时期维护稳定工作。补助资金对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