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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将第一部分关于免税饲料的确认问题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第二部分关于提供免税饲料合格证明问题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将“自治区国税局”修改为“自治区税务局”,将“各地国税部门”修改为“各地税务部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税管理,陆续下发了若干政策规定。区局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相应制定下发了补充通知和管理办法。由于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行政许可方面前后变动较大,区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梳理和规范。为此,根据国家现行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事宜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免税饲料的确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