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宿迁市园林绿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的通知
宿建发〔2023〕47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民生、提升大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宿迁市园林绿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园林绿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导则
为有效防治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民生、提升大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等有关活动,全面落实园林绿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规定
1.园林绿化扬尘污染,是指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等作业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2.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3.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的扬尘控制措施
1.除道路绿化局部移、补植外,其余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围挡设置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施工场地内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钢板铺设,防止车轮带泥上路。
3.封闭性围挡出入口外侧明显位置应设置扬尘治理工作公示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4.禁止使用高排放机械,推土机、叉车、铲车、草坪机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减少污染排放,积极改善空气质量。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措施
1.黄土裸露部位及集中堆放的土方须采取覆盖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散状材料如砂、水泥和石子等应分类堆放,并采取有效的覆盖及降尘措施。
2.植物材料应及时栽植,暂时无法栽植的应选择合适场地假植,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内清洁。在已完成成品部位堆放栽植土及其它材料的,需在下方铺垫彩条布或油布。
3.对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绿化和行道树栽植部位,应及时覆盖,余土及其它物料、垃圾应于当天清运。行道树树池应当采取绿化或覆盖等措施,不得黄土裸露。
4.种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侧石)接壤处,栽植土表层应低于道路(挡土墙或侧石)3-5cm,浇水时要防止泥土溢出地面,如有污染路面现象,须及时清理。
5.新栽种的绿篱、地被及草花做好外侧收边,离路牙石20-30cm处以麦冬或其他低矮地被收边,靠近路牙石处留好边沟,有效防止泥土外溢。
6.施工过程中,须对施工现场实施洒水、喷雾作业,以保持环境湿度,抑制扬尘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