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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使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并结合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税款退库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地税机关办理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使用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具法定税收票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税款调库是指地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国库进行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调整业务。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按使用票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调库和电子缴库、退库、调库。

第五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各项税款电子缴库业务,稳步开展各项税款电子退库业务,逐步实现各项税款电子调库业务。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的缴库、退库业务,不得混库。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各项税款按照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以各种理由延压、占用和截留税款。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征部门主管税款缴库、退库、调库业务,负责制定本地区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成果。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的管理,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自治区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盟市级地税机关,盟市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旗县级地税机关,旗县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开票的纳税人。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款缴库使用的法定凭证是《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开票的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并逐项核对开具内容,确保项目、金额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手工缴库是指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手工缴库分为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是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根据主体不同,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地税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超过时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滞纳金,代征代售人应当缴纳违约金。

纳税人直接缴库的,应在票证所载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缴纳。

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时限为: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缴库;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天,税款额度不得超过十万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天,税款额度不得超过十万元。情况特殊的,经旗县地税机关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税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款缴纳。

第十五条 电子缴库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税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分为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首先与地税机关和其开户银行签订《内蒙古自治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协议验证通过后,地税机关可以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单户扣税信息办理税款划缴入库,也可以发送多户批量扣税信息办理税款划缴入库。

自缴入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可以通过地税部门横向联网POS机刷卡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入库。

第十七条 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失败的,不得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总局《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非现金税款,地税机关收到国库发送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收账回单后,开具税收票证,办理税款缴库。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款退库使用的法定凭证是《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第二十条 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经纳税人同意,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先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再由其转退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税款退库应当将税款退至原缴款账户。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因特殊原因不能退至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出具书面材料,注明原因,同时提供可以接收退税的其他账户名称及账号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税款退库可以退付现金和退付外币。

对于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退还现金的,地税机关应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备注“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身份证号码,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

对于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税的境外纳税人发生退税业务的,地税机关应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注明应退付的外币币种,由国库通过指定银行退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手工退库的,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计征部门对审批后的退税申请等相关资料复核无误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退库专用章,送国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