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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9-06-12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体局,各民办中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烟政发〔2018〕25 号)是2018年12月6日发布的,在此之前,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我市民办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校2019年秋季入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已在校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2019年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中等以下民办学历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