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5-10-21 舟政办发〔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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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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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梯安全是一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民生工作。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使用数量快速增长,电梯安全责任不够明确、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经费缺乏保障、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乘客安全乘梯意识不强等问题逐步显现,给电梯安全使用造成了一定的风险。特别是近期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电梯安全事件,电梯安全已成为关系社会公共秩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府和城市文明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进一步理清全市电梯安全工作的现状,切实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措施的创新和落实,不断提升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水平,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生产生活更加安全便捷。
二、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的各方职责
电梯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多元共管格局,依法明确和落实电梯安全的各方职责。
(一) 落实对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
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制造单位对已投入使用的由其制造的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并了解其安全运行情况,对电梯的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电梯销售单位负责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维护保养工作,其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护保养单位兼职。要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按时、逐项完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事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民政、住建、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落实政府对电梯安全的属地领导和管理责任。
市、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的电梯安全工作,督促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切实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三)落实政府部门对电梯安全的监管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维护保养、日常使用、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宣传电梯安全知识,依法查处违反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完善电梯公共应急救援和电梯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经营销售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相关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加强对机房及电梯救援通道设计图纸的审查把关,将电梯使用管理状况与物业单位信用和项目考核挂钩,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完善110电梯社会联动应急救助平台建设,依法查处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梯招投标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经信部门负责将电梯物联网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试点建设,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通信运营商推进电梯轿厢无线网络信号有效覆盖。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切实可行的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资金筹措机制。
宣传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教育、民政、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积极创新电梯安全工作管理机制
(一)建立电梯安全协调机制。
发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宣传、经信、教育、公安、财政、住建、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安监、市场监管、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关事务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研究解决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各县(区)、功能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实施电梯安全问题综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