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1-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022-09-26规定,试行期满。2023年上半年拟修改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 农经发〔2019〕6号)《省委农办 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区)应建立健全市(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辖区内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村民建房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全程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接得住、管得好;负责答复和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对等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组完善书面申请、民主议事、张榜公示、把关审核等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健全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制度,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村民建房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2、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做好信息共享,推进管理、执法重心下沉,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引导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有关工作,具体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鉴定、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和推广含本地传统元素优秀农房示范方案,加强农房等乡村建筑风貌引导与管控。

需要上级复核的农村宅基地信访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职责范围协同核查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

1、强化规划引领管控。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各地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和管控,其中村庄规划要切实做到前瞻性和农民现实需求相结合,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鼓励乡镇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因地制宜、分层分类、按需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按照不同分类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相对集中居住。没编制规划的村庄必须在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宅基地用地范围。

2、保障建房合理用地。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指导基层每年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城市开发边界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方,在符合规划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3、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持“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有偿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各地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分户条件、住房现状、旧宅处置等方面审核把关,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

4、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城市郊区、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优化审批程序。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程序,梳理办事指南并张榜公布,让村民对宅基地审批流程、申报材料以及工作时限一目了然。各乡镇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管理制度,方便村民办理建房手续。

2、规范村级审核。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