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2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数缴纳,每人每月五元。新成立的单位,成立当年按照成立时的在职职工人数,从次月开始缴纳;
(二)建筑施工(含安装、装饰装修)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万分之六缴纳;
(三)部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码头、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及住宿、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照相、洗浴等行业单位,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缴纳,每吨一百三十元,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按照每吨一百元缴纳;生活垃圾日均产生量不足十五公斤的,按照每月四十元缴纳,其中摊位按照每个每月三十元缴纳。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缴纳的单位,凭有关缴费凭证,在按量缴纳本项费用时予以扣减;
(四)个人(自然人)按户缴纳,每户每月五元。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协助提供征收数据核定相关涉费信息。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
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的商铺和摊位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主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集中收缴。
第九条 市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入库,入库级次按照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市、区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以及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部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收取。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