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舟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法制办制定的《舟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市法制办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部门或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除承办机构以外的机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作出即时性、应急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单位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
(三)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合理期限内补充。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四)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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