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建发〔202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 12- 14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特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日照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建筑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考核坚持“全市统一、量化评价、科学公正、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确认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信用信息的日常考核统计。日照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信用信息的日常考核统计。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全文强制规范,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社团组织依法依规设立的表扬奖励以及企业业绩、纳税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全文强制性规范和管理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环境保护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存在其他否决项的。
第十条 除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包括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组织表扬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五)依法承接的业绩信息。
第十三条 动态信用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申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形成或知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功能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提报,根据分工进行初审、审核确认后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未报送或未公布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评价初审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用评价初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作出处理,无异议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表扬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归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具有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实有效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决定。
第二十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决定,调整缩短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惩戒期限。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缩短惩戒期限;其他因行政处罚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实施信用修复的,惩戒期限可缩短为不少于6个月,但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其他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实施信用修复的,惩戒期限可缩短为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采取信用承诺等方式进行信用信息修复的企业,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再次发生同类不良信用信息,本周期内不再予以信用修复。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控制、安全文明、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以其信用信息为依据。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