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五水共治”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批污水治理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两美”浙江建设和 “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要求,围绕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的基本目标,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引导农户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坚持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对规模较大的,可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对分散处理的,应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纳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收集)设施,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建立起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其中,对设计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根据有关环境监管要求,规范安装或改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并开展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常态化运行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对设计日处理能力不足30吨、受益农户不足100户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对照排放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并开展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常态化运行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
  二、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一)县级政府主要职责。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订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要确定专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制订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村级组织主要职责。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用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
  (四)农户主要职责。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五)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区域性运营管理部门,可按照技术托管和总承包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并根据县域行政区划,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开展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并上报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