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委宣传部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财教〔2023〕1号
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潍政字〔2019〕9号)、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 实施意见》(潍发〔2019〕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潍坊市委宣传部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7日
潍坊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潍坊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宣文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潍政字〔2019〕9号)、 《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 理的实施意见》(潍发〔2019〕21 号)、《中共潍坊市委办公 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潍办字〔2022〕 12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文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宣文资 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统筹安排、保障重 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深化专项资金清理整合, 对不符合当前发展导向和需求的无效、低效及重复政策到期 后一律退出,对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予以清理取消。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宣文产业专项资金,不再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直接补助,主要通过采取税费政策优惠、 政府引导基金、以奖代补等市场化普惠性方式实现,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分配和使用 宣文资金的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中共潍坊市委 宣传部、中共潍坊市委网信办、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潍坊 市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随宣文资金使用 范围变化同步调整。宣文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宣文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 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和单位宣文资金预 算编制和执行,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绩效管理实施 细则等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级财政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 助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宣文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重大宣传文化旅游项目。保障市委、市政府 确定的重大宣传文化旅游等活动经费,支持传承发展优秀传 统文化,支持文艺(影视)精品创作,文艺人才培养,优秀 文化艺术作品奖励及奖项评选,文化交流及宣传等,支持旅游、公共服务管理、品牌宣传创建等。
(二)支持舆论引导及管控。支持主流媒体发展、网络 信息管理、重大舆情及视听节目监测、广电信号转播、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
(三)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支持公共文化服务 体系建设确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重点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等。
(四)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对公共图书馆、文 化馆(站)、美术馆,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 念馆,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基本陈列展览等支出的补助,并对自愿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奖励性补助。
(五)支持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支持重点文物保护项目 和文物管理与利用等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人补助。
(六)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 革,支持市级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促进文化、旅游产 业做大做强,推动文化与旅游、体育、金融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会展、推介及广告业发展等。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宣传文化旅游项目。
第五条 宣文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编制任务清单,包括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汇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财政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预算支出 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的精神。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 预算编制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重点工作,分析上年度预算 执行情况,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不断充 实完善财政预算系统项目库,将论证成熟、具备实施条件的 项目及时入库管理。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列入项目库, 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项目库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入 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未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 常务会议批准, 一律不得新设市级宣文资金。宣文资金不得 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 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应当实 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对同一主体近三年已获市级财政 相关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建立宣文资 金各投向资金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资金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宣文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当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市财政局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 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 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提 出预算安排建议。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 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 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 一般不予调整和变 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十条 推进中央、省和市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规 定前提下,将中央、省宣文资金纳入市级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 一体研究预算编制,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 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 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宣文资金使用中 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 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宣文资金年度预算 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中央、省和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市本 级支出应明确到项目,纳入市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按照预 算管理相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 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 一般性转移支付 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 正式下达,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 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 重一大”要求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重点审核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 安排,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 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内容。审核无意见的, 市财政局及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下达专项转 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五条 除上级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中央和市委、市 政府文件明确市和地方共担的资金或项目外,专项资金不得 要求县市区安排配套投入。县市区在分配资金时,除上级规 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评 审、确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 补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涉密和敏感性强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宣文资金下达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督促项 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 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 年底前实际支出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宣文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应列未列年度预 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 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现有宣文资金统筹调剂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活动, 应当早谋划、早决策,切实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采 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 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 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用于特定单位或特定用途的补助性资金外,宣 文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 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