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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2〕4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2 年11 月13 日起施行,执行期限 2 年。2015 年 11 月 2 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办法》(盐财绩〔2015〕13 号)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管理监督,近日,盐城市财政局出台了《盐城市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规[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近年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和《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省财政厅也出台了《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1〕13号),在此背景下,我局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该《办法》,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管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行为。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

(二)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

(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四)《江苏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