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2015-09-02 舟政办发〔201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舟山)考察期间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精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齐抓共管,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一)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推动本领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并加强对县(区)开展相关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保障环境质量。对违反环保政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绩效考评“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区块)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整合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政府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长,逐一明确相关责任人员,落实所需的环境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细化本区域末端环境监管网格,确保网格化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政府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三)建立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拖延、推诿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依法责令违法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停业、关闭,并将有关违法情况通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而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不作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制度,对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机制,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立功奖励。
二、突出工作重点,优化区域环境质量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市本级、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各县(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五)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要依法停止建设或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辖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六)规范整顿“低、小、散”企业。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规范整顿。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疏堵结合、宽严相济、统筹推进”的原则,制订清理整顿政策,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其结果报市政府。
(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污染源头控制,落实防治措施。深化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畜禽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区)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全面落实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工程及短信提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标志标识和宣传牌等的规范化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机制。
(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为重点,加快“黄标车”和燃煤小锅炉淘汰进程;坚持突出源头治理,推进鱼粉加工行业兼并、整治和技术提升;深入开展城乡扬尘、废气治理,严格管控秸秆及其他可燃废弃物焚烧,落实工程车扬尘防治措施和GPS定位系统跟踪制度;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加大依法惩处大气环境污染行为,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优良。
(九)加强水污染防治。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重点围绕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农村水环境治理等领域展开,并通过强化监管执法,推进污水排放企业的截污纳管工作。
(十)加强渔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管。大力开展农村畜禽养殖业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编制区域环境可容纳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落实污染物土地消纳或达标排放治理措施。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要通过综合行政执法等措施落实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业的监管执法。
(十一)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加强近岸海域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对废水直排海企业监管执法,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严厉打击污水违法排海企业。严格涉海项目准入,优化近岸海域项目规划布局。
(十二)加强重点区块生态环境整治。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重点围绕定海烟墩化工区块、干石览 水产加工区块、展茅工业区块、勾山水产区块等环境问题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各级环保部门对存在较大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集中治理。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强化政策聚焦引导和日常管理,使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十三)加强环境安全保障。加强石化、油品储运、涉重金属、化学品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的监管和应急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加强放射源监管,重点排查未在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擅自作业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放射源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十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新手段,铁腕执法,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本岛一体化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市级环保部门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市控以上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五)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