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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0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保房管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银监分局
(2011年2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10〕5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第二条  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职工家庭办理首次公积金贷款,套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房屋总价以房屋评估价格或实际购房价格中的较低额为准。

  第三条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办理首次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条  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适当调整公积金贷款各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