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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3〕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设,保证价格监测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修订了《江苏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29日

江苏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设,保证价格监测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是指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管理的需要,指定实施价格监测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定点单位分常设定点单位和临时应急定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采报价人员,是指定点单位指定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等工作的境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是指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设立、管理、变更、撤销定点单位和采报价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  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坚持标准规范、布局合理、权责明晰的原则。

第五条  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领导、属地化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定点单位的布局规划、确定调整、目录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价格监测中心承担。设区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省级定点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定点单位管理

第六条  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具有固定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且持续经营;

(二)其价格水平能够反映同行业或区域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一般水平;

(三)遵守法律、法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符合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家、省重点批发市场和大型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一般应确定为定点单位;农村定点单位可以与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农本调查户相衔接。

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确定两个以上的定点单位,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确定一个定点单位。

第八条 根据价格调控管理的需要,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指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临时应急定点单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增设临时应急定点单位,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动态。

临时应急定点单位承担价格监测任务满一年,上报监测信息及时、准确,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调整为常设定点单位。

第九条 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 定点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派员参加设区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二)无偿获取其所承担监测品种的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信息;

(三)获得设区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四)免费领取定点单位标志牌;

(五)按规定领取省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劳务补助。

第十一条 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指定至少一名采报价人员,及时、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二)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市场巡查、调查、应急监测预警等工作,当监测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三)健全价格监测资料单位负责人审核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流程,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台帐,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定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采报价人员变动,以及所监测的经营品种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根据设区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经济运行数据。

第十二条 定点单位的选定工作应当履行以下有关程序:

(一)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信息登记表》;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回复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告知定点单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导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定点单位信息数据库,实行目录管理并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定点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采报价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监测任务、监测信息报送情况,以及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登记入库的其他内容;

(二)统一制作并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放定点单位标志牌,并要求定点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临时应急任务期间除外);

(三)建立与定点单位的联系制度,深入定点单位现场,指导定点单位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

(四)建立定点单位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并根据定点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报送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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