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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建体制机制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建体制机制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建体制机制的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建体制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建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市级层面的综合管理、监督职能,强化区级层面的属地管理责任,形成市级统筹、各区负责、齐抓共管的城建工作局面,推进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城建体制机制作如下调整。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优化市区管理体制,突出区级城建事务属地化管理,凡是能够下放到区的权限尽量下放,进一步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的责任区域。

  (二)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区一体和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思路合理配置市区各项管理资源,规划权适度集中,建设权统分结合,管理权尽量下放,充分调动市与各城建责任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市区城建管理整体效能。

  (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立足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合理界定市各责任主体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建立权责清晰、各尽其责的管理机制,将工作机制和利益格局统一起来。

  二、调整市区城建责任区范围

  市区建设区域划分为市级、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等板块和相应责任区域。

  (一)将《关于完善市和海陵区城建体制的意见》(泰政发﹝2006﹞72号)中明确的市和海陵区共同责任区,调整为海陵区责任区,市和海陵区以济川路为界,各自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二)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周山河街区、农业开发区、凤城河风景区、火车站街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责任主体不变。

  三、调整城市建设管理机制

  (一)关于规划管理。在坚持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提速。凡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