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舟政发〔2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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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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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是分级编制,分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是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缴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
六是注重激励,强化绩效。国有资本收益制度要与国有资产考核激励体系相配套,建立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
2.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支出。
4.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不列赤字。
(六)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七)试行期间,市财政局负责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商市国资委、市发改委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给所监管(或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