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将第一条中“国税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二条中“申请代开发票种类”修改为“申请代开发票种类和代征税款种类”;“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3)”修改为“代开发票种类:通用机打发票(平推3);代征税款种类: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三)将第五条第五款“非国税部门管理的经营收入”修改为“餐饮、娱乐业”。
(四)删除第五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七款、第八条第三款。
(五)将第六条“同一纳税人代开数量原则上每日不超过1笔、每月不超过3笔。 超过原则限制数量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修改为“同一纳税人代开数量每日不超过1笔、每月不超过3笔”。
(六)将第七条“单笔委托代开发票销售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连续12个月的累计代开销售金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超过限额及标准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修改为“单笔委托代开发票销售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七)将第九条中“国税”修改为“税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质量,减轻国税机关及纳税人压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全面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