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9〕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鲁财法〔2021〕3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0日
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安全生产、消防装备能力建设、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包括省应急厅、省消防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其中,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及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及减灾装备等方面的资金由省应急厅负责;消防装备能力建设资金由省消防总队负责;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和标准化建设资金由省能源局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资金由省交通厅负责;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资金由省地震局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用于落实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政策、支持开展双重预防网上巡查、全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评估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开展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重点领域隐患治理等。
(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用于支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技能竞赛及建设省级专业救援中心。
(三)煤矿安全生产。用于省属重点煤矿开展安全改造,对全省已达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四)自然灾害救助及减灾装备。用于落实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政策,保障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求,确保灾情发生后,受灾群众得到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达到“五有”要求。
(五)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用于工程地震综合防御、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信息化服务三大提升工程,补充训练装备、改善装备条件,完成网络安全系统建设及县区应急指挥中心网络环境建设,省防震减灾数字档案馆建设,开发地震信息综合服务软件。
(六)消防装备能力建设。用于省消防总队为履行职责及完成重点任务所需的工程建设、装备购置、器材设备购置、搜救犬购置、信息网络建设、补偿、科研、应急救援储备物资购置、集训演练、消防安全治理购买服务、消防员高危补助等。
(七)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用于提升已认定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逐步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智慧化、智能化水平。
(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的重点工作。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三公”经费、平衡本级预算等支出。
第九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省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