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市价发〔2004〕141号 盐国土资发[20041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 盐发改〔2023〕3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盐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士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
),结合盐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盐城市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