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舟政办发〔2019〕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项目建设的节约集约水平,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推动全市赶超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鼓励优先。对能够提升产业能级和区域经济密度、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实行优先准入。
(二)坚持集约高效。以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提高项目的土地、能源等资源利用率,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
(三)坚持特色集群。注重发挥产业优势,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同时鼓励引导产业由分散布局向合理集群转变,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四)坚持绿色发展。加快转变资源依赖型的发展方式,大力引进和推进绿色智造项目建设,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和产业结构。
二、适用范围
海洋产业集聚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定海工业园区、普陀经济开发区、岱山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主要港区、重要港区。
三、项目准入要求
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业类项目。
1.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
2. 产出标准:项目亩均增加值达到8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
3. 容积率: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
(二)涉港类项目。
涉港项目原则上使用公共码头,确需使用港口岸线的:
1. 工业类涉港项目,在达到“工业类项目”准入要求的同时,单位岸线投资强度达到5000万元/百米以上,单位岸线税费达到400万元/百米以上。
2. 服务业(物流类)项目,单位岸线投资强度达到15000万元/百米以上,单位岸线税费达到1000万元/百米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
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投产管理要求
(一)企业在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时,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标准、容积率、能耗标准、环保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
(二)项目在取得土地(岸线)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一年内开工)。
(三)加快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后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竣工:
5亿元以下投资项目,应在18个月内竣工投运;
5-1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24个月内竣工投运;
10-2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30个月内竣工投运;
20-50亿元(含)投资项目,应在36个月内竣工投运;
50亿元以上建设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投运。
未如期竣工的,项目土地使用税按全市税额标准上限征收。
(四)项目未按约定目标建设竣工,且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将企业承诺未履约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构成闲置用地的,依法予以处置。
(五)项目建成达产后,未达到协议承诺的投资强度、产出标准、容积率、建设期限等要求的,按相应比例收回或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其他
(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示范类项目或列入我市“省市县长工程”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各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鼓励各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参照此意见,出台相关细则,推动特色产业集群。
(四)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对不执行项目准入和管理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整改无成效的提请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纪问责。
本意见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8- 16 来源: 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
根据舟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期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文本主要信息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现状,推动相关产业布局由分散式向集约式转变,重大平台由大众化向特色化转变,有机对接“亩均论英雄”、“标准地”等改革举措,围绕项目准入到落地再到投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来进一步提高项目土地、能源等资源利用率,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释放发展新动能,提高区域经济密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