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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参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 鲁科字〔2022〕1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下合称“孵化载体”)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孵化载体功能定位如下: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载体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载体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成立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300平方米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15个。具有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年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2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2名,聘请专兼职导师≥3名;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每年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5场次。

第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且实际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100万元;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10%;

6.在孵企业≥20家,申请认定当年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20%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家。

第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1.申报单位向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到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备案。

第八条 已备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不得重复进行众创空间备案。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行动态评价机制,每两年一个周期,每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建立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评估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国家级孵化器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级考核评估,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条 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对孵化载体的产出、效益、影响等内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考核评估重点包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上市(挂牌)企业、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投融资情况、创业带动就业、运营管理与服务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备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分别由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 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2022〕8号),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绩效奖补。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由孵化器所在行政区与市级按照财政体制共担。

第十五条 推动市财金集团、市金石国投、市人才集团设立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内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载体成立创新联盟,对推进效果良好的科技孵化载体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