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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9〕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苏人社发〔2018〕306号)、《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苏人社发〔2019〕196号)、《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苏人社发〔2016〕217号)、《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苏人社发〔2016〕24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康复机构服务协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服务机构的总体规划,并依法对经办机构与服务机构签订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经办机构负责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培训,并对服务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办机构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资格互认,异地协查。

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管理的申报受理工作统一由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并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审核评估。

市区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申报受理工作由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并会同区经办机构开展审核评估。

各县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申报受理、审核评估工作。

服务协议由负责申报受理、审核评估的经办机构与服务机构签订,费用结算、考核管理由各级经办机构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协议管理申请:

(一)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1.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在工伤救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和临床经验。

(二)工伤保险康复机构:

1.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在工伤康复、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和临床经验;

3.符合《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若准入标准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符合《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若准入标准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协议管理的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1.《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工伤救治项目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伤保险康复机构:

1.《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申评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康复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4.设置的康复病(区)房、床位数量及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包括用房平面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5.康复专职医师、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心理治疗师和康复工程技师花名册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开展的主要康复项目及设备清单(包括型号及功能)。

(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4.辅助器具配置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辅助器具名目(包括型号、功能及价格);

6.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方案。

第七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规定而被解除服务协议的。

有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新开办机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

第八条  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协议管理相关事项:

(一)申报。服务机构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属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协议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