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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21                         盐财规〔2021〕17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从 2022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盐财库〔2010〕7号)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目前,市本级银行账户管理的依据是市财政局与市人行联合印发的《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盐财库〔2010〕7号)。此办法部分内容与新规定、新要求已不相适应。一是《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集中收付管理。原则上要求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核算。二是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基本建设等资金不再单独核算,单位不得再开立基建户,现有基建户应当及时清理和撤销。三是银行账户管理覆盖面不广。市本级银行账户管理未实现全覆盖等问题,如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单位账户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形成银行账户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市本级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是《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