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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

丽政办发〔2015〕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满足儿童多样性、个性化的福利需求。

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一)分层分类,合理界定。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所指的儿童主要有: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2)社会散居的孤儿。

2.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自身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1)残疾儿童;(2)患重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儿童;(3)流浪儿童。

3.困境家庭儿童。是指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家庭里的儿童,也就是因各种原因暂时或长期、全部或部分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贫困家庭儿童;(3)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4)其他困境家庭儿童。

4.留守儿童。指父母常年从户籍地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户籍所在地并且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二)拓宽渠道,妥善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帮助孤儿、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更好融入社会。

1.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县(市、区)政府做好妥善安置工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机构养育。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社区(村、居)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和适当的劳务补贴,费用补贴由当地财政解决。

4.依法收养。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可以依法优先收养。继续积极稳妥开展涉外送养,进一步规范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5.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广泛开展社会结对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服务,帮助提高儿童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广泛开展针对儿童的慈善救助和帮扶项目。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7.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有关援助政策。

(三)分类施保,保障生活。按照儿童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补助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并按月发放。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困境儿童按月补助基本生活费,帮助改善儿童的抚养状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各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基本生活费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但不得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物价补贴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儿童动态价格补贴。

4.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补助制度。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民政部门每月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抚养监护补助,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上述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和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给予保障,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儿童监护人领取并按照儿童成长需求合理使用。

(四)大力强化医疗保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乡孤儿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切实落实好儿童的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实现残疾孤儿免费康复服务全覆盖,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切实做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完善残疾儿童筛查和早期报告制度,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建立统一规范、分工协作的残疾儿童康复机制,为有需求的孤儿、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五)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度、重度残疾适龄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的原则,全面加强儿童教育工作。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学。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创建特殊教育学校,为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等儿童提供特殊教育。适龄儿童除留守儿童外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保育费资助;在义务教育农村学校就读的,享受爱心营养餐,城市学校就读的免住宿费;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收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相关减免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承担。

(六)大力扶持就业创业。孤儿成年后,要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按《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七)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孤儿成年后的住房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福利机构养育或城镇散居的无房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乡镇(街道)政府和社区(村、居)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八)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努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在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留守儿童之家”,在抓好基础教育的同时强化心理疏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留守儿童关爱基金,建立留守儿童救助制度,积极发挥慈善机构作用,照料中心等机构在假期向留守儿童开放,充分发挥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关爱作用,大力培育儿童心理教育、咨询与辅导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建立1对1联络帮扶、监护人培训、随访、亲情交流、沟通平台、临时家庭等工作机制,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相互衔接的关爱服务网络。

四、进一步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