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6号
)规定,本文第二条“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发票验旧”和“过渡期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缴销手续”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