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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别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今后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事故指挥管辖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指挥处置;

(二)较大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指挥处置;

(三)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指挥处置;

(四)特大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成立指挥部指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六条  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必须做到:

(一)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或者切断危险源头,封锁危险场所。

(二)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三)要迅速及时和依法依规、如实向市、县(市、区)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原公安“110”指挥中心下同)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任何单位和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

(一)各级政府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政府总值班室和负有紧急信息报送的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网络等有效手段,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决不允许迟报、谎报、漏报、瞒报;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

(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程度,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组织指挥

(一)严格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规定,实行市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制,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负责组织指挥并且担任总指挥长。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市长直接指挥;也可以由市长指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负责指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二)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总指挥职责。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其基本指挥职责是:

1.明确下达指挥命令,明确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责任、任务、纪律;

2.对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总指挥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要妥善保存。

3.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指挥权的移交。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命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第三章  现场处置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要快速及时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全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部要强化救援现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一)公安部门要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二)必要时,指挥部要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