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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8.31



各辖区财政局、国资委、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了《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镇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47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函〔2017〕2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由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所称分离移交,是对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2019年起市属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将通过市级财政补助方式安排。年度所需资金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补助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相关费用。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新设备设施购置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市级财政补助50%,移交企业或产权单位承担50%。原市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项目维修改造标准和费用标准,根据《镇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实施细则》执行。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离移交中高出标准所增加的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财政已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申请补助金额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为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范围的准确性,市属国有企业在